《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備或增設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車或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泊位。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劃設人行橫道,設置標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