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轉讓:
入學不足壹學期或畢業前壹年;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同壹生源相應年份高考成績的;
(三)從低教育水平到高教育水平;
(4)定向就業招生;
(5)擬轉校轉專業研究生的錄取控制標準高於所在學校或專業;
(六)無正當理由轉讓。
大學轉學的註意事項
學生申請轉學的,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學學校同意,並由轉學學校負責審查轉學條件和相關證明。如果認為符合學校的培訓要求,學校具備培訓能力,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或專題會議研究後,可以轉設。研究生轉學也要經過意向專業導師的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向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如確需轉移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相關證明材料抄送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