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任何企業不得亂擠成本,亂攤費用,
第三,不準弄虛作假,化預算內資金為預算外資金。
3.關於按國家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的紀律:
第壹,不準隨意改變預算規定的資金用途。
第二,不準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資財,也不準年終突擊花錢,轉移國家資金。
第三,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必須執行國家關於定員定額的制度,不得私招亂雇,隨意提高開支定額,突破支出預算。
4.關於嚴格執行經濟合同。信貸紀律和結算紀律:
第壹,不準違背經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任何壹方不履行合同,必須負經濟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第三,不準違背貸款支用和還本付費的規定。
5.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規定:
第壹,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興建樓堂館所,也不準隨意提高建築標準。
第二,不準用公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遊山玩水,揮霍國家資財。
第三,不準以“試用”、“送審”的名義,慷國家之慨,主動送給或低價出售本單位生產的高級消費品。
第四,不準巧立名目,搞鋪張浪費。第五,不準未進行可行性研究,就輕易投入人力、財力和物力搞建設,導致經濟效益低下,損失浪費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