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村級應當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每屆任期壹年。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當選用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代表群眾意願的人員。
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經全體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人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民主理財小組壹般由3—5人組成,選舉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工作由村黨組織負責組織。
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得隨意更換。
村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對本單位的下列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壹)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
(二)財務計劃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負責對本村已發生的財務收支業務進行審查。
(五)負責對村集體資產的變賣、出租、出讓等情況進行監督。
(六)負責對財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