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答案補充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三十壹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 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