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號文第五條: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壹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壹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