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進行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2.加入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
4.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
5、為敵人指示目標;
6、其他間諜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實施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預防和制止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的反間諜工作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和組織人民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