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賽區域的空間應不小於14m長、7m寬、5m高。
比賽區域應由高度為75 cm的相同深色擋板包圍,與相鄰的比賽區域和觀眾隔開。
壹般來說,短邊有6塊擋板,長邊有12塊擋板。
標準比賽壹般采用1.4m長、0.75m高的擋板。
4在奧運會和其他重要的世界比賽中,從比賽桌高度測量的照度不應小於1000勒克斯,且整個比賽桌的照度應均勻,比賽區內其他地方的照度不應小於500勒克斯;在其他比賽中,比賽桌的照度不得低於600勒克斯,並且整個比賽的照度應均勻,比賽區域內其他地方的照度不得低於400勒克斯。
使用多張球臺時,照明水平應保持壹致,比賽大廳的背景照明不應高於比賽區域的最低照明水平。
6光源離地面不得低於5米。
7壹般來說,場地周圍應黑暗,並且不應有明亮的光源,或通過窗戶暴露的陽光。
8地板顏色不應太淺或反光或光滑,表面不應是磚、水泥或石頭;在奧運會和其他重要的世界比賽中,地板應由木材制成,或由ITTF批準的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料地板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