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相對開戶率低。公積金制度在許多中小城市尚未全面推廣,有些地方受部門利益或者地區局部利益的驅動,不願失去現有的住房福利,不能正確地把握形勢,仍然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除了主觀因素外,還有企業虧損的原因,也有預算經費困難不能到位所形成的遺留問題。由於沒有相關的法律,對那些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政府對它們沒有強有力的懲罰措施。
2.住房公積金未能及時繳足。我國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如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其繳交比率遠未達到新加坡25%的水平,其他城市的情況就更不容樂觀了。即使這樣,不少部門和單位在較低的規定比例內也難以足額繳存,或繳存拖延時間較長,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許多企業由於效益不好欠繳、緩交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比較嚴重,已經陷入惡性循環。
3.住房公積金被擠占和挪用。國務院在有關決定中,將住房公積金的屬性定為“個人繳交,單位資助,所有權歸個人。”但由於認識上的偏差,導致有些單位對公積金重視不夠,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時有發生,還有壹些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只扣除但並不歸集,這些行為挫傷了職工參加房改的積極性,影響了國家對整個房改工作的總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