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是什麽?
《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的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壹是預算管理。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支付采購資金等。二是政府采購的信息化管理。例如指定訂購發布購買信息媒體。三是政府采購方式的管理。主要是審批采購人因特殊情況采用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還可以認定除《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五種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四是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必要的合同條款和接受合同備案。五是受理供應商投訴。供應商提出投訴的,應當受理並及時處理。六是規定了政府采購專業崗位的要求。包括政府采購人員的崗位要求、資格認證和業務培訓。第七,監督檢查。包括對政府采購活動和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與政府采購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采購範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技能。八是處理違法行為。處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對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不服申請復議的,也應當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當事人對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還應當辦理應訴事項。此外,財政部門還將依法參與制定或單獨制定相關實施或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