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無理取鬧怎麽辦?
“樓主不講理”,如果在可以忍受的範圍內,那就是不講理。如果有必要好好談,可以先友好協商,或者請街道、居委會、物業、派駐社區民警介入調解;如果協商和調解失敗,我決心發表聲明,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制度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第四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條規定:“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上述法律規定明確了我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制度,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分配舉證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