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壹)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財稅[2016]36號第五十三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壹)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