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就業歧視屬於勞動爭議案的範圍之壹。具體來說,《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而《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錄用、晉升、崗位安排、職業培訓、勞動報酬等方面不得歧視員工,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在遭遇就業歧視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要求給與補償或者恢復勞動權益。如果仲裁結果仍無法解決爭議,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用、時間成本等方面都相對較高。
綜上所述,就業歧視是壹種勞動爭議案件,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