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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保險理賠要看事故原因
在“車輛超載,保險公司有沒有權利拒賠”的問題上,記者隨機采訪了4個保險業內人士。雖然他們對案件的理解有些不同,但基本觀點還是壹致的,那就是: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根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載而定。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教授:
按照保監會原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24條至第29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可是,由於這兩條規定沒有明確超載和保險事故的因果關系,又沒有將因超載而發生的事故列為責任免除的範圍,因此發生了不少保險糾紛。
超載可以拒賠,但超載並不是壹個可以拒賠的萬能理由。從上述案例來看,是行人違規在先,事故主要責任方是為了避讓行人才導致事故發生。超載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