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開展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業務,
(二)嚴格按政策規定支付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保費用,確保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三)加強對社會保險工作的調查研究和綜合信息管理,編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加強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確保社保基金專款專用、安全運營、保值增值。
(四)規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參保行為,稽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審查虛報冒領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檢查、監督、考核各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保政策的情況。
(五)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的宣傳、信訪工作,受理群眾有關社會保險的投訴舉報、咨詢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六)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基層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的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