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合格投資者方面,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三項條件中的任壹條件;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
原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表示,私募本身就是向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投資者募集資金,但目前實踐中有投資者借錢投資私募的現象,導致私募成為變相的公募。征求意見稿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將有效遏制此類不規範行為,保證私募的本質,從而保護投資者利益。
壹些受訪的私募從業人士表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並不高,相關規定有利於實施,減少行業糾紛。北京星石投資首席策略師楊玲表示,私募行業的進入門檻較低,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大,僅允許合格投資者進入能有效減少糾紛和社會性風險。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司、企業等機構投資者需滿足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條件。上海某大型私募高級合夥人認為,目前私募行業的企業客戶不多,但隨著行業的規範,將有更多企業風險控制部門認可私募,從而為私募行業帶來資金“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