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壹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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