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董事會多久召開壹次。董事長、董事、監事和代表壹定出資份額的股東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隨時提議召開董事會。有關公司經營管理的大多數具體事項,法律並不直接幹預,而是由股東依據有關法律制定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公司章程”具體規定。此外,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多久召開壹次董事會,但明確規定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