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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對私人收銀員的責任

法律分析:主要取決於出納員與直接領導者之間的犯罪通信。如果出納受到直接領導的欺騙,認為直接領導挪用的公款用於單位的公務活動,這只能視為違反財經紀律;如果出納明知直接領導挪作他用,與公務無關,那麽出納就構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的非國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