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壹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