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即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