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勤勉敬業,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切實維護國家,社會,企業利益和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範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維護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 )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違反規定決定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借貸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對外投資,擔保,融資,為他人代開信用證,采辦,銷售,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