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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務人員違紀的處罰?

財務人員違紀處罰,最好參考會計法的規定:

《會計法》規定了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關於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

(五)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的規定。

違犯“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的監督, 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 匿、謊報”的規定。

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 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 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 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 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 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