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按照國家公務人員的管理規定,不管是《公務員法》,還是《事業單位人員行為規範》,都要求公務人員壹律不得兼職,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