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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能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嗎?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這句話是錯誤的,不是所有企業都適用回避規定。對於不適用回避的企業,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可以擔任出納。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