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金庫條例》是中華人民***和國國庫工作的基本法規。1985年7月27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分總則,國庫的組織機構,國庫的職責權限,庫款收納,庫款退付和附則,***6章23條。
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刪去《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第壹條 為了統壹組織國家財政收支,健全國家金庫制度,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在執行任務中,必須認真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發揮國庫的促進和監督作用。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組織管理國庫工作是人民銀行的壹項重要職責。
第四條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按照國家財政體制的規定,分別屬於同級財政機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同級國庫的領導,監督所屬部門、單位,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範圍動用國庫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