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調整數=5+20=25(萬元)(直接向某困難地區捐贈5萬元,非廣告性贊助支出20萬元,這兩項捐贈,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調增納稅額)。
應繳納的所得稅額=稅前會計利潤215+納稅調整數25=240(萬元)
應繳納的所得稅=240X25/100-40=20(萬元)
借:所得稅 20萬元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 20萬元
企業2009年的凈利潤=215-20=1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