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年光伏用地政策來看,光伏用地經歷了壹系列調整和細化,其主要應用區域仍為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但農光互補等光伏復合用地經歷了屢禁不止。根據最新的《關於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範林草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農光互補項目的適用範圍正在無限縮小。
但需要註意的是,2019年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地類劃分細則》與第二次土地分類有明顯不同。
隨著“三調”數據的公布和原有數據的整合,存量光伏項目原有土地性質的認定可能會發生變化,這也將面臨補辦手續甚至搬遷或拆除的風險。因此,無論是現有項目的收購還是新項目的備案和審批,仍然需要與當地國土局和設計院進行詳細了解,並對項目用地性質有更清晰和實時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