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從事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他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備從事經紀活動所需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住所;第四,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前連續三年無刑事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並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後,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其次:妳必須通過考試。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和有關省市的具體規定,經紀人的培訓、考試和發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是從事經紀活動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以及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考試合格後,頒發證書。憑考試合格證明向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發給《經紀人資格證》。
申請科技、房地產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職業經紀人資格證書的,由省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試、考核並頒發。最後,取得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依法申請設立經紀企業和合夥經紀組織並申請登記為獨立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