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到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領取《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1)投資人簽署的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書;
(二)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四)申報的經營項目需要前置審批的,應提供相關許可證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投資者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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