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鄭春檢察機關、公安部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徇私枉法低價轉股出售國有資產案。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折價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破產的;
3.造成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早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