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是達成工程建設交易的主要方式,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我國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規定大力推行招標承包制,改變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實行多年的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的舊方法。
招標的目的是為計劃的建設項目選擇合適的承包商,將全部或部分項目委托給該單位完成,並在工程質量、工期、成本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滿意的結果。在投標(承包)方,則是通過投標競爭來確定自己的生產任務和銷售目標,使自己的生產活動能夠得到社會的認可並從中獲利。
招標的原則是鼓勵競爭,防止壟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也規定: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