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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規定教師可以有第二職業嗎?

妳不能。教師屬於事業編制。關於編制內教師的管理,請參考《公務員法》,其中明文規定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可以看出,教師是國家工作人員,除了誌願工作外,不允許他們兼職從事其他工作,沒有任何金錢。

擴展數據:

第九章公務員法的處分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5 .壓制批評和打擊報復的;

(六)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的;

(九)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 .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壹)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五)曠工或因公外出,無正當理由請假期滿未歸的;

(十六)其他違紀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第二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