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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人應在每月15前申報上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是真是假?為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妳沒註意到1納稅期為1、3日、5日、10或15的,應在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5前申報納稅。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核定。

也就是說,增值稅季度申報是稅務機關考慮到部分小規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而批準的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