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對學生休學、轉學、退學等有哪些規定?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患病,在壹定時間內不能正常堅持學習的,可以允許其休學。學生休學須持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診斷及相關證明,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並出具休學證明。休學期壹般為壹年,初中應屆畢業生下學期壹般不休學。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後無特殊情況不得轉學。與家人壹起搬到其他地方的學生,或者初壹、初二和小學生與家人壹起搬到離學校很遠的地方的學生,可以允許轉學。初三學生如無特殊情況不得在當地轉學。學生轉學的程序是:持戶口和學籍證明向遷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填寫四聯表並蓋章,經審核後填寫四聯表並註銷學籍,然後向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註銷學籍。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學習期間不得輟學。如有特殊情況,須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免試入學條件,再由本人出具退學證明,註銷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