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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產損失認定的基本原則

對於企業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和經批準扣除財產損失的,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審查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對證據不真實、不合法、不合理或有確鑿證據的估計導致的稅前扣除依法進行調整。

認定財產損失應把握以下幾點:

1.真實性:壹是客觀真實,企業財產損失必須真實發生,不能有虛構或誇大成分;第二,必須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真實證據。如果企業在財產損失發生後未能保存、收集和取得有效證據,即使財產損失客觀真實,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2、證據應當合理采信,企業申報扣除各種資產損失時,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已經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體事項的內部證據。應根據不同的企業和不同的損失項目進行驗收。3.既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實質重於形式”,又要辯證看待“實質重於形式”。

損失事項的認定應當“實質重於形式”,防止被假象所蒙蔽。

對於證據的可采性,“形式重於實質”,也就是說沒有證據的損失無法認定。

4.認定應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並結合財務、會計等相關經濟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