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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出差住宿標準

法律分析:出差人員住宿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按出差實際住宿天數計算,超出限額部分由個人負擔,住宿費報銷標準見附表。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票據的,壹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壹)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的艙(席)位等級標準見附表。(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乘坐符合規定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限每人每次壹份),可憑據報銷。

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包幹,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25元。 出差人員參加夥食非自理的會議及培訓班,不發放夥食補助。出差人員乘坐火車或長途班車,連續乘車超過8小時的,可憑車票每隔8小時加發20元夥食補助。汽車駕駛員在長途(單程100公裏以上)出差期間,按照每人每天30元標準發放夥食補助。

法律依據:《自治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 第四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經費保障水平對差旅費支出實行總額控制,建立嚴格的出差審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嫁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