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審查。
3.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
4.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5.被告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6.舉行審判。
7.調解或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