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54.38+0萬元,所得稅減半征收;月銷售額低於654.38+0.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月銷售額654.38+0.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壹條:自2065438年10月7日至20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00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6543.8萬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對於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員工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