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 3月5日下午,廖偉明途經江西財經大學西門,超過壹輛正在上下乘客的公交車時,先撞上壹名撐傘人,汽車左前部與公交車右後角發生碰撞。隨後,越野車沖出東側道路,與正在校門口行走的、唐等4人相撞,造成楊、唐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南昌交警部門檢測,廖偉明血樣中酒精含量為55.38mg/100ml,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後,檢察院以廖偉明犯交通肇事罪向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發後,廖偉明與楊衛國等傷亡人員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支付醫療費、搶救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098858.9元,其中楊衛國獲賠881 589.538+0元。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定,廖偉明構成交通肇事罪,負事故全部責任。綜合考慮自首和積極賠償等情節,依法對廖偉明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楊衛國要求額外賠償獨生子女死亡賠償金1元,法院認為沒有根據,不予支持。判決宣布後,費陽的父母在法庭上認為判決太輕,並表示他們將上訴。廖偉民說,他需要與律師和家人討論後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