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公益性崗位是政府為滿足社區和居民的公共利益而資助和開發的管理和服務崗位。公益性崗位優先錄用困難人員或特殊群體,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中央12號文件主要規定了由政府出資、用於優先安排大齡員工就業的社區公益性崗位的範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統計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4號)將公益性崗位定義為“政府重點支持或社會集資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崗位”。
公益性崗位是指政府設立的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社會公共管理崗位、城市社區公益性崗位、機關事業單位勞動保障和公共服務崗位、其他崗位。
(壹)社會公共管理崗位,包括勞動保障協理員、社區治安聯防協管員等崗位。
(二)城市社區公益性崗位,具體包括區(縣)、街道(鄉鎮)、社區開辦的非營利性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養老院等機構,街道(鄉鎮)、社區的保潔、護綠、保安和社會服務崗位。
(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保障和公共服務類崗位主要指需要招聘編外人員的機關後勤崗位,如收發、駕駛、門衛、打字、物業管理等。
(四)市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提出並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的其他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