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交易的等價物(解釋:英美法合同的成立需要對價,例如壹個蘋果4000元可以視為蘋果的對價)
損害-做壹些法律上不要求的事情。避免采取法律允許行為。
損害-做違法或法律不允許的事情。(這個應該很容易理解,損害是違法行為的結果。)
不要求對價的充分性(平等性)。
不要求對價充分(相等)。(解釋:如前所述,盡管英美法要求合同的成立需要對價,但並不要求對價相等。例如,A願意以200元的價格將他的蘋果4出售給B。通常蘋果4不限於200元,但在甲乙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成交..)
先存義務規則:履行先存義務的行為不能成為新合同的對價。
先有義務規則:為履行先有義務而實施的行為不能視為新合同的對價。(解釋:這也是英美合同法的重要規則。例如,上個月,甲方欠乙壹壹筆款項,本月初,甲方將這筆款項支付給了乙方,但這筆款項不能作為本月簽訂新合同的對價。)
後面的東西粘貼不全或混亂,翻譯模棱兩可。
希望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