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阿拉伯數字應壹個接壹個地寫,不能連筆。貨幣符號或貨幣名稱和貨幣符號的縮寫應寫在阿拉伯數字的前面。貨幣符號和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有空格。在阿拉伯數字前面有貨幣符號的地方,貨幣單位不再寫在數字後面。
(二)凡以元為單位的阿拉伯數字(其他貨幣均為基本貨幣單位,下同),除單價外,均應填至角位;如果把元分成角度,角度和位置可以寫成“00”或符號“-”;如果沒有角度,不得用“-”號代替“0”。
(三)漢字的大寫數字,如零、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壹百、壹萬、壹億等,應當用正楷或行書書寫,不得用零、壹、二、三、四、五、六、七、八書寫。用文字表示的金額數達到元或角的,應在“元”或“角”後寫“整”或“正”;數量用文字表示,數字被分割,分割後不寫“整體”或“正”。
(4)若大寫金額前未印貨幣名稱,應在前面加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之間不得有空格。
(五)當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應寫“零”字;當阿拉伯數字中有幾個零時,用文字表示的漢字量只能寫壹個零;當阿拉伯數字的位數為“0”或數字中間有幾個零,位數也為“0”但角度不為“0”時,字中漢字量只能寫壹個“0”或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