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運營中,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通常需要分離擔任,以確保財務獨立性和合規性。根據財經法規,法人代表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但不能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這是因為為了防止利益沖突,法律規定直系親屬關系的人不得在企業內擔任財務職位,包括出納。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明確指出,企業應根據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指定會計主管,國有大中型企業還需設置總會計師。會計法還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和賬目登記工作,以實現職責分離和相互制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要求記賬、審批、經辦、保管等職務權限明確,且相互獨立,以確保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單位負責人必須確保會計機構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幹預其正確操作。會計人員在發現賬目問題時,有權自行處理或向上級報告,以維護會計準則的權威性。
綜上所述,公司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職務分離是企業運營的必要條件,以確保企業的財務健康和法規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