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轉讓的句子如下:
1.票據是壹種有價證券,背書轉讓是我國票據流通的基本方式。禁止背書是對票據流通的限制或禁止。
2.在出票前,不得背書、轉讓或提示付款。
背書轉讓的解釋:
背書轉讓是財務會計術語,是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並作必要記錄為目的而作出的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根據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時,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因此,為了轉讓票據權利,當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便利貼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時,即為背書轉讓。背書轉讓壹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轉讓、票據權利證明、票據責任保證等背書效力。
通常在票據背面預先印有若幹背書欄,註明表明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句子,並留有空白,供背書人背書時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填寫。壹般來說,票據法不限制背書數量。當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貼“便利貼”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名並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時背書。而且背書還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