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6條審評委將討論的刑事案件:
(壹)合議庭合議後,分管領導參與討論仍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案件;
(二)案情重大,在當地有壹定社會影響的;
(三)宣告被告人無罪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
(四)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提請上級人民法院就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請示的案件;
(五)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應討論的民事、行政和執行案件:
(壹)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經合議庭、分管領導參與討論仍有重大意見分歧的;
(二)法律規定不明確,存在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
(三)結果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或者上級機關、黨委關註並要求報告結果的案件;
(四)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五)引發國家賠償爭議或者因執行錯誤需要執行的執行案件。
對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新類型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