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公職人員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認定。應當給予兩種以上行政處分的,實施最重的行政處分;應當給予多個相同行政處分以下開除處分的,行政處分期限可以在多個行政處分期限和多個行政處分期限之和以內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4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