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推進稅制改革,加強稅政管理,嚴格稅收征管,健全地方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三)健全省、市、縣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壹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較大幅度地增加壹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增強地方人民政府特別是基層人民政府提供公***服務的能力。大力減少、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
(四)圍繞推進基本公***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財政體系。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壹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加強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