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應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原則上不得轉學、轉專業和更換指導教師”。
如因國家政策調整或指導教師變動等特殊原因,不得不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的,須經導師和所在院(系)院長(系主任)同意,並提供轉入專業所在院(系)同意接收函,報研究生部審核,提交主管校長批準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