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能經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處分”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第十四條是: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現行的法律和政策並沒有限制村幹部經商,這屬於“法”的範疇。